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培养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双师双能型教师,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专业课教师均可申请认定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四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每年受理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必备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立德树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承担教学工作量饱满,能系统讲授本专业1门及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研活动。
第六条 在满足以上必备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评员证书:
(1)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行业特许的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2.具有企业挂职或实践工作经历:
(1)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近五年中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或连续6个月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2)近五年中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或连续6个月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实践实训教学活动的经历。
3.参与应用技术研究、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指导学生参加项目、比赛:
(1)近五年主持应用技术研究课题1项,成果已被企业使用。
(2)近五年主持企业横向课题1项,成果已被企业使用。
(3)近五年主持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学校使用。
(4)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一等奖或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奖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条件者,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认定:
1.个人申请。符合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条件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单位审核。
2.二级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提交的支撑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审核。
3.学校审定。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工作委员会对各二级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4.发文公布。审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名单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文公布,认定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第四章 培养管理、聘任与激励
第八条 培养管理
1.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工作,通过以老带新从事应用性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参加技能培训、考取本专业执业资格等方式和途径,切实提高各专业双师双能型教师比例。
2.各二级单位应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参与校本教材编写、项目开发与建设、主持或参与本专业范围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开发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3.各二级单位在职称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各类人才工程申报、进修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双师双能型教师。
4.各二级单位每年优先选派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会议,或到国内外技术教育发达的地区考察学习。
5.各二级单位要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鼓励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6.双师双能型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特别是实践性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工作,提高二级单位的教学水平。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能很好地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教学任务的。
3.弄虚作假取得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本文件为准,原文件废止,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