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办法>》(湘教发〔2020〕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是根据全省普通高校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组织实施的一项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目的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养,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为我校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和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后备人才支撑。
第三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为我校教学科研一线在职在岗人员中成绩较为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和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在具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示范)专业、重点实训基地、精品课程等平台的学科、专业推荐选拔,二级学院也可根据需要在本学院长期稳定发展的特色学科、专业领域推荐选拔。
第六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具有团队意识、奉献精神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科专业核心课程,已取得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成果;教学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奖(教学簇拥活动等),或讲授课程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主要参与者),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排名前二,省级排名前五)。
4.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初步明确了自己主攻方向,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或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果和成效,在校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具有相对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潜力,勇于创新,能开展专业学术研究工作,近三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七条 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再纳入选拔范围。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选拔一次。采取各二级学院选拔推荐、学校审核确认的方式产生。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数量,确定全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总量和二级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年度推荐指标,负责年度培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对各二级学院的培养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抽查;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布局发展及建设需要,负责本学院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培养实施、管理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推荐和遴选确认程序:
1.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选拔范围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按一定比例分配各二级学院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名额,每年不少于30人,并面向全校公布。
2.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推荐确定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提交《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表》及相关材料。
3.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申请人公开述职,按照当年分配的推荐名额提出初选意见并在部门公示后,报人力资源处。
4.学校人力资源处对各二级学院初选的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审定。经审定确认的推荐对象名单在学校官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名单。
第四章 培养
第十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会同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期内主要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等任务,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总体目标,以及为实现培养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学校与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合同,约定服务期,明确学校及培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培养计划有效实施。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合同留存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培养合同,认真履行培养责任,为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资料等,确保按期实现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充分发挥本学科专业相关专家、学者的传、帮、带作用,每名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需自行选择1名和自己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较强思想素质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可指导2名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安排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组织的相关研修培训,在课题立项、科研经费、出版著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认真履行培养合同,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在规定培养期内实现确定的总体培养目标。
在培养期内,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要主动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承担本专科学生1门以上核心课程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或指导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积极参与教研教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活动,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有明显提高。
第十六条 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在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中遴选。
第五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情况、参加培养培训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培养目标实现情况等。年度考核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2.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内,由各二级学院每年组织年度考核,各培养对象须提供《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年度考核表》及支撑材料,由各学院评定培养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检查
1.验收内容包括: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情况、参加培养培训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培养目标实现情况等。
2.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由各二级学院组织验收检查初审,各培养对象须提供《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验收检查表》及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逐一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验收和不合格。
3.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者,延长一年培养期,下一年度组织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者,终止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并由学校酌情收回部分培养经费。
第六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培养经费,纳入学校“双一流”建设统筹经费管理。学校为培养期内的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安排每人每年10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培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方面。
遴选确认的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第一年起始时给予启动培养经费资助12000元/人,第二年考核合格后可再报销8000元,第三年验收合格后可报销10000元。
培养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和报销。
第七章 服务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离本学科专业工作岗位。
凡确有需要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的,需征得本人同意,并由二级学院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凡调离学校的,由二级学院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自调出之日终止。未按协议履行服务期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由学校人力资源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校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酌情收回部分培养资助经费、核减该学院下年度推荐名额的处理。
1.不按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届满验收和报送相关材料者;
2.不按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的;
3.未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和培养合同,不能达到总体培养目标,验收结果为不合格者。
4.二级学院选拔推荐、日常管理、考核验收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